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6部 批准地方性法规31部

05.12.2016  16:01

  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立法工作,为全省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今年截至目前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6部 修改8部,废止4部 批准地方性法规31部

  □本报记者 刘佳

  11月30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自贡、绵阳、南充、巴中、眉山5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正式宣告诞生。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自贡等20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首批通过审批的实体性地方法规。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立改废”并举,在促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取得新进展。

   编制计划 完善程序为科学立法提供保障

  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则征求2017年地方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公告见诸多家报端和网站。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影响、制约科学发展的难题,急需立法促进、推动和保障的改革……一时间,关于立法选题和建议的邮件、电话,纷纷汇聚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拓展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全省地方立法工作途径、延续多年的工作方式之一。

  去年,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科学编制了2016年立法计划,计划审议法规项目23件,计划批准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项目15件。记者梳理发现,这其中,既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经济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又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等文化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也有《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还特别突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的重点领域立法,如《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等。这些立法项目紧密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引领推动法治四川建设进程的需要。

  完备的立法程序和健全的审议机制,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从去年起就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进行研究评估,总结过去立法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并在今年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为我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立法条例注重完善法规草案审议机制,健全报批法规审查规则,规范备案审查工作,从程序上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为了保证常委会议事活动正常开展,不断提升常委会审议质量,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委会议事过程中的作用,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还修改完善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截至10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地方性法规16件,其中新制定6件,修改7件,废止2件,终止审议1件。

   关注民生 服务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但是增加了生育假,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在审议过程中,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诸多建议,通过对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政策,简化了办事流程,突出了人文关怀。

  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制度设计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明晰辐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绿色环保生产作业方式,为防治辐射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实行开门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增强法规实施的群众基础,并通过建立库区发展专项资金等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通过燃气应急储备、应急调度、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加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强化应急保障能力,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的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科技创新进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针对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促进部门协同创新,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构建高效的科研体系、激发科研活力和深入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等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通过加强企业主体地位,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大科研资源共享,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为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入调研 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

  省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在制度设计上力求明确、具体、精准,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力求不搞“大而全”,尽可能突出“精细”和“管用”,确保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授权规定,针对我省不同地区“三小”管理的实际情况,先后到省内多个市、县,深入街道、社区、村社,通过走访集市、实地察看、分组座谈等方式,面对面听取管理部门、生产经营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调研,并分别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角度进行了问卷调查,摸清了全省不同地区“三小”管理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们针对这些问题,从调整范围、各方食品安全责任、生产经营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者义务、支持服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进行规范和调整,在条文表述上力求明确、具体、精准,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可执行、可操作,为我省地方立法精细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说。

  法律规范是动态的、发展的,立法也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立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遵循立法工作的自身规律,适时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代表法实施办法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进行了及时修正;

  针对我省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有的与国家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有的与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党和国家新的改革决策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没有修改必要,也不宜再继续实施,如禁止赌博条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今年立法计划时,就将其纳入废止类计划。截至目前,这两部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予以废止;

  在《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由于当前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国家对住房保障的范围、对象和措施还会随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该法规案被终止审议。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围绕省委“十三五”规划和有关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决策部署,对有利于我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立法项目,条件成熟的优先列入计划。“编制明年的立法计划,将突出精准扶贫、全面创新、深化改革和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需求,把为全省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作为明年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标”,田万国说,科学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机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改变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法工委各管一段的“接力式”起草修改工作机制,组成由上述各方面共同组成的“长跑队”,全程共同调研、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收到一定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这种做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