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直系亲属不得主管单位财务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路阳)今日,教育部就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下发意见,提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
《意见》要求,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教育部将继续推进和完善直属高校总会计师选聘、委派制度,对资金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直属单位,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委派。《意见》规定,总会计师由教育部负责选聘、委派,实行异校(单位)任职。
一方面,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班子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其他副职,正职也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另一方面,考虑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牵制关系,《意见》规定,原则上,总会计师不宜分管基建、后勤等大额资金使用部门。
《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符合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际的总会计师选拔任用方式。教育部曾先后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发布公告,决定公开选拔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16所直属高校的总会计师。
按照《意见》规定,总会计师在教育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定期向教育部报告履职情况。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总会计师应及时制止或纠正,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做专题汇报。
在完善财务机构负责人任用和职务任期机制方面,《意见》规定,直属高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校领导)意见,达成一致后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正职干部任用前,需征求教育部财务司意见。
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应与单位领导班子相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或10年。
(原标题: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直系亲属不得主管单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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