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大桥“7·9”垮塌案一审宣判 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10.12.2013  11:15

    12月9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对盘江大桥“7·9”垮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国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鹏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7月9日,江油市盘江大桥启用不到5天就被洪水冲垮,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失踪,6辆车坠河。依据公诉机关指控:4月28日,江油青莲大桥发现病害。绵阳市政府将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盘江大桥的检测和维修作为应急工程交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该局又将此工作交由被告人周兴(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处长)和刘国学(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5月7日,专家对检测报告初稿进行评审,提出应增加桥梁基础检测的内容。刘国学、周兴、勾胤吉(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等人在仅有检测报告初稿的情况下,向绵阳市政府提交《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相关工作的请示》,请示对盘江大桥限载10吨通行使用。后在绵阳市政府根据请示召开的工作推进会上,刘国学、周兴仍未如实汇报检测及评审情况,致使绵阳市政府作出在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启用盘江大桥的决定。5月21日,勾胤吉收到盘江大桥正式检测报告后,仍未将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刘国学、周兴也未催问跟踪,致使存在病害的盘江大桥于7月4日启用,同月9日垮塌。

    经司法鉴定,盘江大桥“7·9”垮塌是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调查发现,2011年6月维修加固老盘江大桥工程开工建设,被告人张鹏举(原系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该项目的甲方现场代表,履行管理职责。张鹏举在明知工程被转包给无施工资质又无桥梁施工专业技术的施工方后,既不督促整改,也不请示汇报,且放任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达3817.5立方米。盘江大桥垮塌后,施工单位将竣工报告交给张鹏举,张鹏举在明知盘江大桥已垮塌的情况下,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质量合格,同意验收”的意见,且将时间落款为2013年1月14日。张鹏举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8万元。

    此外,被告人盘江大桥维修加固施工单位负责人齐雨凡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小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任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齐雨凡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万元、被告人陈小勇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吴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