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暴锁定券商流动性风险 五机构接连遭罚
违规操作海通等五券商接连遭处罚
2014年以来,包括海通等在内的五家券商接连因为在融资融券业务上的违规操作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充分暴露了目前证券公司在这个新兴业务上的风险隐患。
4月10日,深圳证监局向中信证券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而这已经是继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和安信证券之后,第5家因为在融资融券业务上出现违规行为而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券商。
稍早之前的4月2日,深圳证监局还向安信证券、招商证券和国信证券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安信证券“转委托上海至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承担了4只信托产品的销售,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责令安信证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审查签字的合规检查报告。
在向招商证券下发的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招商证券“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国信证券的情况则通招商证券类似。
在更早之前的3月19日,上海证监局也向海通证券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件提到,海通证券未按规定对维持担保比例下跌至平仓线的4名融资融券客户及时采取平仓措施,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以来,海通证券累计为106名在本公司证券交易不足6个月时限要求的客户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为530名客户逾期融资或融券合约办理展期,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为9名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的客户办理提取现金操作的情形,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 .11条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海通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悉,2013年10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一次大检查,上述问题均是在这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两融规模增至4054亿元业务收入激增
WIN 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16日,融资融券余额已经达到了4054.07亿元,其中,融资余额4022.88亿元,融券余额为31.19亿元。相比之下截至2013年底,两融余额为3465 .27亿元;截至2012年底则为895 .16亿元;截至2011年底则为382 .07亿元;截至2010年底,则仅为127.72亿元。从2010年底到现在,两融余额增长达到了3074%,增速之快可见一斑。
来自证券业协会的数据则显示,115家证券公司201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92 .41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84 .62亿元,同比增长251%,业务收入增速远远超出经纪、资管等传统业务。
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资本中介业务成为了众多券商新的收入增长点,然而,这类业务对资金的消耗极高,也正在迫使整个证券商业加杠杆。据了解,目前券商发行的债券主要有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和次级债,其中公司债又包括私募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和场内公开发行的一般公司债两种类型。WIN D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券商(含非上市券商)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和证券公司债数量就达到了235起,计划发行总规模就已经达到了5271亿元,实际发行规模达到5241亿元。相比之下,2012年全年,券商债券融资规模仅为531亿,其发债凶猛程度可见一斑。
在上述235只债券中,短期融资券达到了187只,发行规模达到3897亿元。而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券商正在采取滚动发行的模式。
监管风暴来临两融增速或放缓
随着券商两融业务出现井喷,违规操作的现象也频频出现,由此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一些问题。”一位从事券商两融业务的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除了上述五起处罚中提到的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允许客户在最长期限后展期以及对维持担保比例下跌至平仓线的客户为及时采取平仓措施以外,该人士介绍,目前由于整个行业都处在“野蛮生长”状态,一些风险无法把握的做法也层出不穷。例如,目前比较流行的“锁券”的做法:在目前的两融业务中,券源不足是普遍现象,一些热门券种更是稀缺资源,为了拿到券,很多投资者不惜付出更高代价来锁定自己想要的券。
在业内人士看来,两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类贷款业务,会提升整个证券行业的杠杆率水平,在经历了此前的证券行业的治理之后,监管层对于此类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创新业务加以高度的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一方面,监管部门担心,受利益驱使,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都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
另一方面,两融业务需要消耗券商大量的自有资本,在利益的驱动之下,证券公司盲目扩大融资融券规模,可能会引发券商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稍早之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对券商的全面风险管理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券商至少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上述文件,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100%。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券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加码”,同两融业务的迅猛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