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1.12.2015  19:36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月30日国家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予换证和延期换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各市(州)局要实地确认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凡发现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督导辖区内延期换证单位按照其延期换证计划,扎实推进改建、异地搬迁和GMP改造,确保按时完成换证。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未通过新版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已通过新版药品GMP认证,未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后可以进行生产,但其生产的产品需在得到新版药品GMP证书后才能上市销售。各市(州)局要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抽查力度,同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停产情况,组织力量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停产。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