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的通知

21.06.2016  15:45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2014年6月1日至今,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精干人员向企业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及时整改,明确企业自查与整改报告的内容及时间要求(自查重点详见附件)。迅速开展检查,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市州局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查重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肃纪律,依法问责。在监督检查中,各市州局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企业自查,并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检查整治阶段 (2016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市州局依据企业自查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有针对有重点地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检查,依据检查情况,认真分析,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不足,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医疗器械监管的长效机制,形成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局。

(三)督查阶段 (2016年8月16日至9月15日)。省局将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整治情况总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各市州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于2016年8月15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将加盖公章的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联系人:王治胜彭静

联系电话(传真):028-86781785 028-86785825

邮箱: 875078297@qq.com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