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13.07.2015  11:13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转发你们,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做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要求,周密实施

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使用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监督辖区内经营、使用单位对该批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

二、加强监测,及时上报

组织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积极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人、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完善相关档案,加强流通使用环节控制,切实做好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停止销售使用,并配合做好召回调查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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