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09.09.2014  11:58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文件《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局要强化学习、深刻理解总局文件要求,并加强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辖区内管理相对人的宣贯培训工作,将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总局文件下发的制证规格,由市(州)局印制。
链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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