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19.05.2015  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依申请公开范围审查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申请公开承办处室和信息公开办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审查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格式及督办工作,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寄送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涉及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处理和诉讼应诉工作,进行依申请不予公开信息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各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局领导交办意见,负责按程序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的拟制、送签、校对工作;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第七条 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统一受理公开申请并做收文登记,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建立单独台账。明确收文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承办处室、办结时间等具体项目。

(二)办理。办公室根据处室职责将公开申请交由相关处室承办。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明确分类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领导审定确定承办处室。各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按照固定格式(详见附件)提出答复意见,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同申请原件、信封一并交办公室编号。如果属于不予公开类答复,办公室核稿后,由政策法规处审查、分管领导审签。

(三)督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时间为收到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即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仍未按要求办理回复的,办公室进行督办催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工作。

(五)书面答复。任何形式的答复内容都需以书面形式回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要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

知其要求公开的详细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指引告知申请人前往相应位置查询;

4.申请信息不明确的,要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5.重复申请的信息,要出具《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向第三方出具《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并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征询权利人意见告知书》,意见征询时间不计在答复时间内;

7.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答复的,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同时要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8.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存档。答复书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并邮寄。申请原件,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的原始回复件,正式印制的答复件2份,邮寄回执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

第八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各处室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局依申请公开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3.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4.征询权利人意见告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附件1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兹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

请。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此信息已在网站(网址)栏目中公开,请自行查阅、

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照邮寄当面领取其他方式予以提供(材料附后)。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部分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可公开部分按照邮寄当面领取其他方式予以提供(材料附后)。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注:□后的内容为参考选项,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或另行表述;当面领取答复书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邮寄以邮寄凭据为准。

附件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年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登记编号:[年](收)第号)。

经审查,你(单位)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机关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你(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形的答复。

附件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年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取的申请(登记编号:[年](收)第号)。

经审查,你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作出答复,(见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年]第号)。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情形的答复。

附件4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被征询人姓名):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的政府信息:

□涉及您个人的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征求您(单位)的意见。您(单位)的意见是: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

(个人签章/单位签章)

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予以答复,并将意见邮寄至本机关,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求征询权利人意见的情形。

附件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兹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

请。

因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需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将延期个工作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不包含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注:□后的内容为参考选项,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或另行表述;当面领取答复书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邮寄以邮寄凭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