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监督内容 完善监督方式 四川修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1.03.2020  11:20

  3月3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志诚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新的部署,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推进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同时,随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推行,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有监督机构设置要求,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难以达到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权威的效果。按照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概念和监督工作承担者,充实了监督内容。

  为限制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了对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监督;为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其规定为监督内容;为回应社会关切、体现监督为民,把执法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监督重点。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监督方式。

  据介绍,《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实践中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和修改了《条例》规定的监督措施,如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暂扣执法证件等。为体现监督的权威性,新增通报和约谈制度;为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增强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性,新增对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规定;为加强促进严格规范执法的力度,新增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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