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02.04.2020  12:00

  3月3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早在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并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修订,10年过后,该《条例》迎来再一次“大修”。

 

修法是时代进步的产物

 

  该《条例》的修订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据介绍,《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条例》既立足约束执法权,又注重规范监督权,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田万国委员在审议时说。

 

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志诚就《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志诚就《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新的部署,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推进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同时,随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推行,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有监督机构设置要求,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难以达到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权威的效果。按照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该《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调整的现实需要”,袁险峰委员说。

   

执法监督经验的有效总结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共8条)、监督主体(共5条)、监督内容(共7条)、监督方式和程序(共15条)、法律责任(共3条)和附则(共4条)等六部分。

  “该修订草案较好地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这个最新要求;较好地总结和体现了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执法监督的经验”,田万国说。

  据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修订草案优化了体例结构。紧紧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的问题,对原《条例》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使得监督主体更加明确、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丰富、监督程序更加完善,有利于理顺监督关系,增强监督力度和实效。

  同时,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纳入了监督范围,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

  修订草案吸纳了实践经验。在对原有监督措施进行梳理、调整的基础上,注重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充实了监督措施和手段。

   

充实完善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十分多的建议。

  “为突出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过程中程序正义、程序合法和程序合规的重要性,建议将第四条中的原则改为: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违法必究、监督为民的原则”,胥纯委员说。

  阳运逵委员说,这是一个监督程序,我觉得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中间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以及追究责任过程中主管机关如何行使权力,也就是说怎样授权、谁来授权、由哪个部门来行使这个权力,需要完善。

  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项规定,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服《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申诉途径,给予其申诉的权利。建议表述为“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袁险峰委员说.

  ……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概念和监督工作承担者,充实了监督内容。为限制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了对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监督;为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其规定为监督内容;为回应社会关切、体现监督为民,把执法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监督重点。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监督方式。据介绍,《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实践中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和修改了《条例》规定的监督措施,如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暂扣执法证件等。为体现监督的权威性,新增通报和约谈制度;为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增强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性,新增对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规定;为加强促进严格规范执法的力度,新增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的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关键,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尤为重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随着依法治国、治省的进程加快,主体内容方式都变化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有了新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摄影:杨鹏立 钟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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