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监狱指导员向服刑人员索贿24万:以谈心暗示
原标题:监狱政治指导员沦为“阶下囚”调查:高墙内的隐秘交易
记者 陈晓波 傅晨
作为监狱的监管者,面对森森高墙,理应更懂失去自由的代价。然而,浙江省某监狱“80后”分监区政治指导员赵某,正值职业上升期,却被贪心击溃,利用职务之便,为服刑罪犯调整岗位、减刑假释提供帮助,受贿24万余元。
日前,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正值职业上升期却被贪心击溃
1981年出生的赵某是浙江省江山市人。从履历上看,赵某的人生可谓顺风顺水。
2004年,赵某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毕业后,被浙江省某监狱录取。此后,他获得十余次嘉奖,并从一名普通狱警成长为分监区的政治指导员。
记者采访了解到,赵某对服刑罪犯一般岗位调整有决定权,特殊岗位调整有建议权,减刑、假释有投票权。这些权力对服刑人员而言可谓极具诱惑,而权力被贪婪吞噬,则是赵某从监狱监管者沦为“阶下囚”的重要原因。
2015年6月13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赵某利用其担任浙江省某监狱四监区五分监区政治指导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罪犯亲友现金共计21.5万元人民币及1000元美金,并“以借为名”向一名罪犯的亲属索要人民币2万元,为上述18名罪犯在岗位调整、评审评比、减刑假释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谈心”为名,暗示罪犯行贿
记者梳理发现,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罪犯调整岗位、假释等,从中收取好处,甚至以“谈心”为名,主动暗示罪犯行贿。此外,赵某还以借为名,向罪犯家属索要钱财。
——以“谈心”为名,暗示罪犯行贿。不少服刑罪犯希望能换到轻松岗位、假释等,一些人主动跟赵某提请求,并表示事成之后将“感激”他。而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还发现,赵某也会以“谈心”为名,主动问一些罪犯是否想换个轻松的岗位,并将自己的手机借给服刑罪犯,让他们给亲友打电话。一些罪犯心领神会,在通话时便让亲友给赵某“送点东西”。
此外,也有一些服刑罪犯委托刑满释放人员带话给家人,称自己服刑很辛苦,希望他们能给赵某送礼,以期能调整岗位,并将赵某的手机号告诉家人。
——趁探监之际,在车上收钱。这18名服刑罪犯的亲友,绝大多数来监狱探望时会提前跟赵某联系好,借机对赵某实施行贿。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这些服刑罪犯的亲友,大多数采取送现金的方式,也有一些人选择了银行现存的方式。此外,记者留意到,赵某大多跟他们约在市区、高速出口等地见面。赵某常常自己开车前来,罪犯亲友上了赵某的车后,将装在牛皮纸袋里的钱送给他。
衢江区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服刑罪犯的亲友送出的“感谢费”,最低的6000元,最高的25000元。
——以借为名,索要钱财。除了“笑纳”主动送上门的钱之外,赵某又琢磨起其他生财之道。2013年上半年,经其他民警介绍,赵某结识了在他分监区服刑的一名罪犯的儿子徐某。2013年国庆节前夕,赵某打电话给徐某,以“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徐某听后将2万元汇至赵某指定账户。
后赵某虽向徐某提出还款意向,但徐某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无需归还,赵某至案发都未归还该笔款项。
法院认定不是借款,是索贿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该笔款项只是借款。此外,被告方认为,赵某的行为并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他虽然收取了财物,但仅在生活中对罪犯予以关照,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罪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虽曾表示要归还,但他明知徐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且赵某在具备归还条件、能力的情况下,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未归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索贿。
此外,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这些人员的意图,仍收受他们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这些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定性。
考虑到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贪婪,赵某从一名监管者沦落为被监管者。他自己也感叹说:“高墙耸立、戒备森严的监狱工作环境,虽然会让人觉得枯燥,但是毕竟你是在管理别人,如今都不一样了。”
责任编辑:向昌明 SN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