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统战副部长监狱发表11篇文章获减刑
南都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 范贞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在梅州监狱,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宣判后,黄少雄平静地签下“无意见”。据此,今年62岁的黄少雄,如果从此没有其他减刑,可能需服刑至83岁,将于2036年1月出狱。
案情:收受贿赂1000多万元
2001年至2009年,黄少雄在担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4日,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黄少雄分别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少雄确有悔改表现,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向省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但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对“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条件,黄少雄系职务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规定,应在执行刑罚三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因黄少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检方:建议刑期减为21年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梅州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少雄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3月24日,广东高院在梅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梅州监狱管教干警、省检察院检察员和黄少雄参加庭审,并当庭发表意见。检察员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少雄符合减刑条件。但检查员对黄少雄发表文章获得记功有异议,认为文章非黄少雄独立原创完成,且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功效不强。检察员当庭建议,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黄少雄当庭申辩,刊登文章与原稿有修改属正常,而且在内部报纸发表文章可被记功,是监狱以前的一贯规定。
高院:最终裁定20年9个月
法院审理认定,黄少雄在2011年、2013年间,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数量不足,其中两文原创性存疑。据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黄少雄2011年、2013年两次记功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黄少雄在《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11篇,揭阳监狱予以记功,是根据《揭阳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当时广东省监狱规定。检察机关关于黄少雄2012年的记功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认罪悔罪,主观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取得良好的考核奖励,归案后主动退赃、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稳定,符合减刑主客观条件,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