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1.08.2016  01:05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四川嘉阳集团公司:

现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8月4日


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重点工作内容: 防治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大面积顶板垮塌和违法违规实施事故救援。

重点工作对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国有重点煤矿。

重点工作区域: 宜宾、达州、泸州、广安、广元、乐山、雅安、攀枝花等8个市;煤矿数量超过20处且产能超过250万吨的筠连县、荥经县、达川区、大竹县、邻水县、旺苍县、兴文县、仁和区、宣汉县、犍为县、威远县、古蔺县、珙县、华蓥市、万源市等15个县(市、区)。

重点工作措施: 着力构建四川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准入许可。自2018年底前,原则上停止核准(审批)新建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撤销其批复文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期限,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要予以注销(经批准同意长期停产停建的矿井除外)。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

2.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新建、扩建项目应实行机械化开采,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生产企业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入井的设备、器材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要定期对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备查,确保安全使用;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井下严禁使用防爆性能损坏及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的矿用设备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器材。

3.严格人员素质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负责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及以上职称。各煤矿要加强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井下一线职工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4.严格限制开采区域。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3MPa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应列为禁采区域,不得进行新井建设。现有生产煤矿已进入上述区域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对短期难以治理的区域,也应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

(二)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致灾因素普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5.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体系。(1)健全重大灾害防治机构。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负责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及具体牵头业务科(股)室,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各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部门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并)。(2)配齐瓦斯和水害防治专业化队伍。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通风瓦斯和水害防治专业化队伍,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必须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所有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6.切实加强煤矿技术管理。(1)煤矿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并按照“部署合理、治灾超前、先治后采、四量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瓦斯、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计划必须结合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编制、管理和考核。采区布置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审批制度,严禁在非核定区域、煤层、头面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2)建立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审查制度。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技术审查作为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超前预警、超前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技术审查制度。技术审查由负责采掘工作面核定的单位(地方煤矿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县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其上级公司牵头结合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定期审查)。当煤矿出现生产作业计划、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瓦斯、水、火等灾害升级等情况时,技术审查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出具审查报告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监分局备查。

7.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1)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认真开展瓦斯抽采系统清理,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大力推进新技术的应用,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推进水力压裂、水力割缝、电磁脉冲增透等新技术的试验应用,提升瓦斯抽采效率。(2)切实加强防突管理工作。严格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推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取底(顶)板岩巷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不得采用煤巷顺层钻孔条带预抽煤层瓦斯替代区域防突措施。(3)切实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管理。煤矿瓦斯监控平台必须与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与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运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继续保持打击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定期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煤矿监控系统检查,严肃查处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故障处理不及时、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设不齐、不按规定调校传感器、不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瓦斯超限断电不可靠等问题,严厉打击屏蔽篡改瓦斯监控数据、传感器量程等违法违规行为。(4)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各煤矿必须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追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责任人。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瓦斯超限报警分级追查响应机制,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的,要及时督促煤矿瓦斯超限区域停产撤人,报告追查处理结果。凡出现瓦斯三级报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按管理权限必须派人到现场查明真实原因、追查处理并督促采取针对性措施。(5)切实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井下使用的高分子等新型防灭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自然发火矿井或按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要建立健全火灾预测预报监测系统,编制防治自然发火专项设计,配备相应防火设施、设备和材料,落实防火各项措施;严格火区和密闭管理,按规定监测火区和密闭气体、温度等指标,封闭或启封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告上级公司)并在其监督下由专业救护队实施。(6)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关闭煤矿水患普查和保留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成果,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煤矿水患档案和台账;各煤矿要完善防治水图件和基础资料台账,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要如实标注水患情况并标出“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和禁采线;各煤矿要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Ⅰ、Ⅱ级水患矿井)、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认真组织开展关闭煤矿水患治理,凡关闭煤矿对保留煤矿形成的水害威胁,按市、县分级负责要求,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害防治方案,及时通报保留煤矿和监管部门,并落实防治水专项经费进行治理,水害未治理不得在受水患威胁区域进行生产作业。(7)强化瓦斯水害防治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管理四项制度和通风瓦斯定期分析制度等,督促开采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矿井在正式投产前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上级公司)备案并在监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的现场监督下实施。严格瓦斯和水害防治准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复工复产验收、采掘工作面核定等,凡存在瓦斯、火、水害防治重大隐患和缺陷的矿井不得通过审查、验收,不得核准采掘作业。严肃查处瓦斯和水害事故,凡发生瓦斯燃烧、爆炸、窒息、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透(突)水事故,无论是否导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8.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1)认真开展瓦斯灾害普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监督。各地要依托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瓦斯实验室或单位对突出矿井相邻非突出矿井的瓦斯灾害情况进行普查,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督促瓦斯参数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或管理的矿井在6个月之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申请为突出矿井,鉴定未完成之前按突出矿井管理。(2)认真开展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督促煤矿委托具备测定能力的瓦斯实验室或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瓦斯参数的测定,所有煤矿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有关的参数。(3)认真开展关闭煤矿水害普查,在2015年关闭矿井水患普查基础上,对2015年新关闭的矿井及2013年以前关闭的与保留矿井相邻的矿井,继续开展水患普查工作,查明关闭矿井水患情况,消除对保留煤矿的水患威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相应资金,保证关闭矿井水患普查到位并按期完成,要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关闭煤矿水患台账和档案,制定并落实关闭煤矿水患防治方案。凡关闭煤矿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4)认真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凡逾期未完成水患现状调查的矿井一律要责令停产(停建)整改。(5)建立煤矿水害联测联防制度。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相邻煤矿开展矿图联测,每季度组织相邻煤矿进行一次实测更新,统一坐标系统,将同一区域相邻煤矿采掘关系及周边采空区绘制在一张图上并及时交换,准确反映空间位置关系,各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6)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清理,所有原鉴定为不自燃但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相邻矿井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矿井要重新现场取样进行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在未重新鉴定前一律按照自然发火矿井管理。

9.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贯彻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宣传贯彻方案,督促各煤矿认真开展“学规程、查隐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动,在2016年10月1日前,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完成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开采组织技术设计、作业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的对标修订和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保煤矿作业条件和环境符合安全规定,坚决打击损害职业安全健康的违法行为。

(三)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10.加大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动有条件的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发展无人开采;推动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机械化改造;逐步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11.优化生产布局,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各地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同时作业人数,特别是要督促单班下井超千人的煤矿制定严格限人方案,科学定员,合理生产。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推广“一井一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凡采掘失调、抽掘采失调、不按规定开采保护层的、安全设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一律要责令停产整改。

(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

12.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推动以下煤矿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和引导退出: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特别要加快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含冲击地压)、水患极其复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

(2)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不含)的煤矿。

(3)开采煤层厚度小于0.4米的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且采高低于1米的煤矿。

(4)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5)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

(6)停产停建企业已无能力重新启动的“僵尸”煤矿。

(7)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煤矿井田等平面重叠的煤矿。

(8)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竞争力低下的煤矿。

(9)3年内,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10)其他需退出的煤矿。

13.各产煤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16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退出指导目标任务。

(五)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4.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煤矿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建立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将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通过警示通报、专题督导等手段责令改正。

15.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

16.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生产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Ⅰ级水患矿井,其通风和地测、防治水单项必须达到二级标准;30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Ⅰ类水患矿井,其通风和地测、防治水单项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矿井,按事故类别对应的相关标准考核单项必须在原基础上提升一级(至少二级)才能通过验收复产(建设)。没有达到上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提请地方人员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煤矿企业要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认真落实“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不断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力争创建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产煤市(州)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以煤矿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为重点,以点带面,总体推进,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考核,全面排查煤矿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标准化工作,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标准化矿井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标准化矿井抽查1次,省局每半年抽查1次。

(六)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7.扎实开展“七项专项监察”。各煤监分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部署和省局工作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7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保持高压态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按照“五落实”原则抓好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工作。

18.严厉打击“六假六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五长五科五队”及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擅自打开密闭或利用暗密闭、灾害严重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六假”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六超”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停止生产或建设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未实施封闭井口的,煤矿企业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落实24小时井口值班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保障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停止供应并收缴剩余火工用品,当地政府要对停产停建矿井落实驻矿安监员负责盯守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暗查,确保煤矿真正做到停产停建。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申请恢复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必须按照《四川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管理办法》(川经煤炭〔2013〕79号)、《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启动隐患排查、整改和恢复生产建设。严禁以灾害治理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0.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判定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期限届满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21.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调查摸底,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要严格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的要求由发改、安监等18个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七)强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2.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问责追责,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23.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引入专家技术支撑,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根据阶段性和区域性煤矿事故特点,及时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煤矿安全法规、标准或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24.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要以近年来省内省外典型煤矿事故案例作为警示教育重点,做到警钟长鸣;收到国家局、省局事故警示信息后,要及时在班前会进行宣讲,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八)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5.强化煤矿应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应急管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各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纳入煤矿从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教育培训课程,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煤矿应急处置能力。

26.健全紧急撤人工作机制。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紧急撤人的有关规定,制定紧急情况撤人制度,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落实班组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工、调度员在发现突出预兆、瓦斯超限、透水预兆、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的职责。对于石门揭煤、排放瓦斯、火区封闭等危险程度高的关键作业,要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和处置方案,撤离无关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极端天气要向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发出预警,要责令可能受到极端天气影响的矿井及时停产撤人。

(九)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

27.省、市两级要配套使用好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强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体系建设;推动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升级;建立煤矿防治水安全信息化系统,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区域性水害调查及关闭煤矿水患普查治理工作;实施一批煤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示范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项项有突破,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见到成效。

(二)落实责任。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细化本实施意见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各产煤(市、州)贯彻落实措施报送省局。

(三)总结分析。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牵头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及时发现、总结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和情况交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持续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