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享受监外执行对象:非富则贵 官商居多

11.07.2014  05:55

  新华网昆明7月10日电(记者王研) 监外执行,原本是针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罪犯的一项人性化措施。但在少数人那里,却成了一项可以权钱交易的“福利”。

  从近年来的案例看,通过行贿等手段最终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罪名涉及抢劫、寻衅滋事、强奸、运毒、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从媒体已经曝光的案例看,是典型的“非富则贵”,以官员和商人居多。

  贵--在准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如今年3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后,截至5月底,云南省监狱系统已经主动纠正了52人的监外执行,并将这些人全部收监,“52人全部是职务犯罪罪犯。”知情人透露,也就是人们概念中的“”。而在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典型案例并不少见。如四川省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刘某被判死缓,后因患病被保外就医,结果查明不符条件被收监执行;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打通关节,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被暂予监外执行,后被检察机关发现后收监。

  富--仅次于官员的群体,则是有钱人。知情人士透露,云南省曾发生过一个罪犯花高价从外省权威医院买来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然后“移植”造假自己的病历,成功申请了保外就医的例子。“这个有钱人还贿赂了监狱医院的院长,最后被检察机关发现了。

  对于这部分人,监外执行能带来的利益必然远远大于其行贿的钱财。如云南一名毒贩想方设法办理了保外就医后,继续在外贩毒,甚至给每个子女都盖了一栋楼房,等再次被抓获归案时,这名毒贩说“我现在赚够了,死了也值了。

  司法人员--在9日中央政法委通报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中,河北省唐山监狱原副监狱长卢宝祥与狱政科原科长任江、第十监区原监区长陈凯、监狱医院原院长柳春林等人串通,利用各自职权,违规对罪犯李成凯、王涛进行照顾、奖励,为两犯保外就医创造条件。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在权钱交易中,罪犯得到了自由的‘福利’,司法人员则得到了金钱的‘福利’。”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巍说。

  如西双版纳州中院原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肖清秀仅因收受了罪犯家属2000元,就在明知其病情证明有疑点的情况下,非法为罪犯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辽宁省检察院丹东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批准监外执行、假释等,共12次受贿81万元;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在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帮助黑社会组织人员佘建辉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事后收受港币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