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4.10.2013  16:37

盐财投诉处字第〔2013〕第01号

 

投 诉 人 :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 :彭彦

被投诉人 :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172号

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关于盐亭县城投公司综合业务用房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服,向盐亭县财政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我公司质疑书受理后,在未对质疑事项第一条进行审查复核的情况下,作出让人费解­­­­的质疑回复——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无效。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我公司质疑受理后,对我公司质疑事项第二条予以否认,认为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无效。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处理程序不合法,应给予纠正。

经审查: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30日开标,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提出质疑,质疑评分以及奥克斯的技术指标和配置涉嫌虚假响应;2013年8月26日提出投诉,投诉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向本局送交了<<奥克斯直流变频多联机>>2013第一版的样本,并将其中认为与投标有关的彩页复印加盖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本局受理投诉后,向原评标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2013年9月30日,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关于盐亭城投公司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盐采招[2013]23-1号)投诉复核意见》。同时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产品制造商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对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说明,2013年9月3日,两个公司均向我局送交了相关文件,承诺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设计院图纸要求.并且加盖了公司的印章。2013年9月4日,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本局要求下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复审意见,认定评分是各专家的独立评分的结果,投标文件宁波奥克斯电气的彩页样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彩页样本及复印件没有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加以确认,其提供的彩页样本及复印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专家组意见只承认开标当天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唯一合法文件,故投诉人提供的彩页样本不能作为否认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证据。

      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的说明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关于盐亭城投公司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盐采招{2013}23—1号)“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复审意见》以及原评标委员会的投诉复核意见均证明,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虚假响应,且评分结果是各个专家独立评分的结果。在投诉人没有提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的情况下,本局认为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质疑事项没有进行复核,并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中标结果没有影响,本局对此不支持投诉人的主张。

二、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查明,“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属于该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新参与的单位,对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存在疑问,于2013年7月15日向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了《关于盐采招[2013]23-1号文件中需要澄清的内容的函》。盐亭城投公司(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于7月17日下午将“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疑问的问题的解答内容,通过扫描件(以下简称扫描件)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用个人QQ邮箱发送至“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解答内容未对招标文件作任何改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打电话分别征求购买此次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意见,并根据对方的意愿和需求将“扫描件”通过个人“QQ”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了需要的部份供应商,并没有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2013年7月17日收到工作人员针对该项目说明的电话、邮件后,供应商均未提出质疑。在2013年8月9日投诉人收到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投诉。本局于2013年9月4日向投诉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投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澄清是“必要”的,也没有否认提出质疑的时间。

本局认为,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针对金翼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疑问,以《关于盐采招[2013]23-1号文件中需要澄清的内容的函》作出的答复,该答复,虽然有“澄清”的字样,但并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仅仅是对招标文件理解疑问的答复,不属于法津意义上的“澄清”,并且投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澄清”是必要的。也没有举证证明侵害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局认定,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答复不是必要的澄清,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无需提前十五日通知,更无须发布公告。

投诉人对盐亭县共公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答复,收到的时间是7月17日,提出质疑的时间是2013年8月8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在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对答复的质疑无效,当然也无权投诉。

      三、投诉事项第三条,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9日,被投诉人在《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盐亭县城投公司综合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项目的质疑回复》文书中用印存在失误,将“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章错盖成“盐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印章。被投诉人已于2013年8月14日,将更正印章后的质疑回复传真给了投诉人,对用印失误进行了纠正。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一章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局认为,该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盐亭县人民政府或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亭县财政局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