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皇家一号案73人获刑名单公布 多数为高管

28.05.2015  10:13

  郑州“皇家一号”系列案又有新进展。继5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加贵、王国付等11名主犯进行宣判后,5月26日、27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卫辉市人民法院、牧野区人民法院分别对73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其中20人被判组织卖淫罪、52人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1人被判非法经营罪,以上7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这些被告人中,不少是“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的管理人员或营销人员,他们招募大量公关小姐,组织实施卖淫活动,或协助组织公关小姐外出卖淫,从嫖资中抽成获利。

  红旗区法院(28人)

  宣判时间:5月26日上午

  组织卖淫罪(20人)

  许冰、司金标、闫晓东、孟勇、关伟娜、杜卫东、江涛、郝亚涛、郝飞、尹亚飞、郭崇豪、陈大海、刘帅、冀伟、郭建星、杨志远、杨照广、孙胜男、于力胜、肖江华

  利用“皇家一号”的条件,招募大量公关小姐,组织实施卖淫活动

  分别判处4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7人)

  窦二伟、江青全、田东东、杨彩姣、张涛、张文龙、张泽林

  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窦二伟、江青全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分别判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7万元

  非法经营罪(1人)

  李言芳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辉县市法院(16人)

  宣判时间:5月26日下午

  协助组织卖淫罪(11人)

  贾兵兵、孙国峰、李祥友、任亮亮、罗欢、夏云令、王慧丽、董红杉、李赟、杨金成、王承龙

  在“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担任营销经理期间,协助组织公关小姐外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成获利

  分别判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4人)

  郑会通、梁博、徐乾、李东东

  在担任“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营销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理期间,协助组织公关小姐外出卖淫

  分别判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1人)

  刘生旺

  作为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营销部副总经理,协助组织公关小姐外出卖淫

  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卫辉市法院(18人)

  宣判时间:5月27日上午

  协助组织卖淫罪(7人)

  吉雨苗、刘楠楠、石明山、于力建、尹风静、张华杰、李延磊

  作为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的营销经理,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并从中抽成获利。其中李延磊与吉雨苗共同协助组织卖淫

  分别判处2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6人)

  王俊山、侯丹丹、郎少华、芦建玲、杨海青、吉国民

  作为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的营销经理、营销总监,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并从中抽成获利。其中吉国民虽非会所人员,但利用与该会所高管人员的关系拉拢客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并从中抽成获利

  分别判处2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5人)

  饶正贞、胡海军、贾运峰、彭涛、刘继成

  作为会所营销副总兼营销组长,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向本组营销经理传达相关卖淫制度,要求组员遵照执行,并在实施中对组员进行管理。其中饶正贞另外实施三起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彭涛、刘继成作为营销人员,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

  分别判处2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

  牧野区法院(11人)

  宣判时间:5月27日上午

  协助组织卖淫罪(6人)

  金昌盛、孙俊、胡志高、张强、刘刚、陈巧民

  作为娱乐场所营销部营销副总经理及营销组长、营销经理,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

  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4人)

  张新强、金二倦、苏晓惠、李继能

  作为娱乐场所的营销经理,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

  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1人)

  柳培乐

  作为娱乐场所营销部的营销经理,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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