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13.01.2015  20:13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以下简称《通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事故易发、高发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现将《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旺季“打非治违”专项检查。 各市(州)安全、公安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县(市、区)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闲置的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并按照《通报》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责任、强化暗访、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 各市(州)要坚决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局明电[2014]15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对我省除有生产礼花弹资质的生产企业外,其余生产企业不得生产A级产品、B级小礼花和B级以上小礼花组合烟花;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将专业燃放类产品销售给零售点;严禁零售点销售礼花弹及A、B级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各市县安监部门在春节前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点超许可范围经营、销售非法产品、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检查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对不及时采集、录入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未建立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不应用流向系统进行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不予延期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全面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运输、非法燃放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手工开证。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严格焰火燃放的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查看其资质是否有效,不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严格审查燃放作业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作业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督促其按照技术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提高燃放规格、增加燃放数量;对燃放活动的安保方案进行审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一律予以处罚。对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销售点和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销售点,依法予以清理。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公安部门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县级安监、公安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企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公安厅

2015年1月7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