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8.08.2015  16:40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22号)转发你们,请按要求在辖区内进行排查,对《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6号)中通报的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具体名单见附件1、2)。各市(州)局请于9月10日10:00前将下架封存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药化市场处。

药化市场处联系电话:028-86785790

附件:

1. 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22号)2. 《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6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