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印发《201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16.01.2017  13:04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我省《201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7年1月6日

 

 

2017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守发展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实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持续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狠抓煤矿双控机制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和机械化改造为抓手,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目标: 全省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总量不超过2016年水平;有效防范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省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降幅超全国平均水平。

一、在持续推进责任体系方面

1.切实强化依法治安意识。继续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形成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督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2.突出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及“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促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实现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着力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三个方面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促进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明晰以及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市级监管人员联系指导产煤县和县级监管人员挂包煤矿企业制度。主要是政府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工作责任、属地监管责任、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保障监管能力建设和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责任,督促煤矿落实以单位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为主要载体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煤矿完善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防治责任,促进落实煤矿采掘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等。规范联系人员的职责,加强对挂包联系过程的痕迹检查,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保障该项制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

4.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督促县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要求县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监管执法及驻矿监管的内部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促进基层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对煤矿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5.健全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对基层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考核的制度,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基层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持续推进安全投入方面

6.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和复工复产验收。增大事故成本,严把准入门槛,促使企业主要决策者加大安全投入,真正将“安全第一”放在首位。

7.强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利用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资金,鼓励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明确全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条件,制定改造标准,提高煤矿条件,倒逼企业限期实现机械化改造。对限期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提前引导或强制退出。对在建煤矿项目,督促按要求按机械化采煤标准进行设计修改。

8.加强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力度。要求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问题要按“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成,对未按期整改落实到位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

9.组织制定《四川煤矿安全“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四川省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四川煤矿安全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四川煤矿实际,促使部分储量少、煤质劣、基础条件差、不适合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早日退出。

三、在持续推进严管重罚方面

10.继续强化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严重非法、违法及失信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动员鼓励全社会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煤矿不敢违、不想违、不愿违的良好氛围。

11.强化对隐患整改的跟踪复查。按“谁处理、谁核查”原则坚持实行到期复查,对无故逾期不整改的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查处;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数据的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甚至编造上报数据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1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相关规定。推进监察执法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公开;探索实行查、罚分离执法制度。

13.从严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提级调查煤矿典型较大事故,严厉问责追责,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把中介机构、涉案专家纳入追责范畴,并及时公开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应舆论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对所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作用。凡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分别“联网直报”;疑似突发疾病导致伤亡的,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处理。

15.坚持把重大隐患和非法生产当事故对待。对超层越界、私开头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进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在持续推进基层基础方面

16.全面推进产煤县监管执法队伍配备标准和基本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打下基础。

17.完善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明确驻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就是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并从制度层面确保这一主要职责落实到位。督促县级政府落实驻矿安监员在工资、津贴、奖金等方面的待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18.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新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及时修定出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认真组织好新标准培训,切实开展好新标准对标整改工作。将着力点放在抓好动态达标上,重点要挤干考评中的水分,考评重点放在资料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暨日常考评资料,如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资料的符合性)以及考评结果的运用(暨考评结果与员工工资、绩效、奖惩挂钩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上面,防止“资料达标”而实际未达标。

19.全力做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将全省5年内化解煤炭产能的目标任务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引导一批小煤矿关闭退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0.推进双重防控机制体系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各个管理层级都要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等级落实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实行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要通过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进一步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达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机结合。

21.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矿创建活动。全省选定4个产煤县(市、区)进行示范县建设,选定11处矿井进行示范矿建设,引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研究制定激励措施推动示范县、示范矿(企业)建设。

五、在持续推进重大灾害防治方面

22.继续推进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治理。持续推进煤矿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普查,开展急倾斜煤层开采情况调查,对受重大灾害严重威胁矿井组织专家论证、会诊,督促、指导煤矿实施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完善和落实防治措施。

23.坚持和完善煤矿技术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煤矿技术审查制度,将技术审查作为煤矿重大灾害超前防控的重要手段和采掘工作面核定的重要依据,严格采掘工作面的核定和监管,推动煤矿生产系统优化,采掘布局合理,灾害治理到位。

24.深入开展瓦斯、水、火防治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瓦斯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水、火、防治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检查,强化瓦斯、水、火防治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煤矿“一矿一策”制定和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25.启动煤矿瓦斯抽采和水害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瓦斯、水害特点,启动和推进8个瓦斯抽采、6个水害防治、2个自然发火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培育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煤矿瓦斯、水、火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

26.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我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分类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我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