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折射一个伟大的时代——四川代表团热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人们说,一滴水,能折射太阳的光辉,我要说,一部法律,也能折射一个伟大的时代。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第一个春天,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再宣示、再出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3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唐燕代表的一席话,道出了四川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心声。
为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草案对新形势下我国外商投资活动作出了全面的法律规范,而且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体现了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必将为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东明赞成外商投资法草案。他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样一部法律,意义十分重大,是以实际行动向全世界充分展现中国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不动摇、打开国门搞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是以实际行动回应外商投资企业重要关切,积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以实际行动健全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外商投资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是标志性的一步。
杨兴平代表说,制定外商投资法意义重大,展现了我们坚决践行“互利共赢、持续开放”这一大国承诺的决心。
“我完全赞成。”陈吉明代表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充分表明了我们党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充分彰显了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历史大势、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坚定立场和鲜明主张。他说,外商投资法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协调推进,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过去40年的发展,对外开放,功不可没;未来的发展,必须更加对外开放。”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唐燕代表最深的感受有三点:“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应对国际挑战的需要;是扩大发展空间的需要。”
与唐燕代表的三点感受不一样,罗佳明代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也有三点感受:制定外商投资法,向全世界充分宣示了中国以实际行动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的政治担当和高效的执行力;充分顺应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要求。
感受不尽相同,认识高度一致。
畅所欲言提建议意见
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代表们畅所欲言,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外商投资法制定后,将成为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对外开放领域内最重要的法律,也会促进四川外资高效利用水平和完善法治环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杨兴平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范围和幅度;进一步完善国外资金的安全审查制度;及时推动外商投资制度机制的体系化建设。
高红卫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第二条外商投资的情形,明确相关投资行为的法律地位。
里赞代表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有关外商主体的表述应统一。
余东代表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应明确行政和法律的双重保护措施;增加“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在华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从事或支持从事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参与或支持、任何分裂活动和极端宗教势力组织,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周晓强代表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的相关内容;由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和数据报送制度;地方政府出台外商投资促进政策避免无序、恶性竞争;承认现存的协议控制的合法性。
让法律可落地、可遵循、可操作
在唐燕代表看来,我省吸引外资工作,有两个难题需要突破:一是发展极不平衡,在全省五大经济区中,成都平原经济区占全省外商投资87.3%,其他4个经济区加起来占比不到13%;二是龙头引领作用不强,全省投资总额排名前5%的166家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外商企业11家,5亿到10亿美元16家,投资大、规模大的外商企业占比较小。
“我们必须抓住外商投资法出台的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再添举措、再谋突破。”她建议加快研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让法律可落地、可遵循、可操作;加快研究修订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更多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布局更多高端产业;尽快研究出台地方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外商投资法制定后,要积极学习宣传法律,研究吃透法律,摸清找准自身优势,尽早出台具体、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吸引外商投资。”
“建议以制定外商投资法为契机,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推进对外开放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建设,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王东明希望通过制定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创新外贸外资合作方式,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基础性法律,草案条文有很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外商投资等问题,都需要在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按照外商投资法确定的基本法律依据,结合外商投资领域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配套性法规和规章,来进行具体的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王麒代表建议外商投资法制定颁布后,具体细化的配套法规也应当抓紧制定落实,以确保外商投资法规定的法律原则,落到实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提供坚实的、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制定后,尽快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罗佳明代表建议将地方政府对外政策承诺写入合同约定;明确地方政府投资促进政策的底线。
彭传新代表的建议与罗佳明代表的建议不谋而合,“外商投资法制定后,尽快制定外商投资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做好按“外资三法”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的法律衔接工作。
许唯临代表建议,外商投资法制定后,抓紧制订相关的配套法规与规章,正式颁布实施后重视对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做好外商投资法的海外宣传。
里赞代表接过许唯临代表的话说,外商投资法制定后,要尽快启动宣传贯彻工作;省、市人大、政府尽快启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王全兴代表建议,外商投资法制定后,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尽快清理各地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策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