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03.08.2016  06:0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努力建设幸福美丽四川,近日,省委宣传部、民政厅、发改委、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定义了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通知》强调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确立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和创新发展、分类指导和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从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加强绿色殡葬设施建设、提升文明殡葬服务水平、培育现代殡葬文化精神等方面着力强调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服务供给;并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政策统筹、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措施,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通知》坚持需求引领,明确提出了今后各地原则上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须达到100%,新建或扩建社会公共墓地中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得少于墓葬规划面积的50%;对现有社会公共墓地的未使用区域,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但至少不得低于30%的区域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力争到2020年,公益性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

通知》要求 各地 要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创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奖补激励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采用不保留骨灰、不立墓碑的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可给予500—1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

通知》要求各级宣传、民政、发改、科技、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努力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社会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