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1.12.2015  12:27
2015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树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11月20日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常委会预算工委的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中报告,2014年末我省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7485亿元,加上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新增债券323亿元后,总额为7808亿元。议案提出将其作为2015年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省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形式不一、程序不透明、违规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和风险应予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完善债务定期报告与人大审批制度   各级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省人大要加强对省本级和各市县政府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市县人大审查本级政府举债时,要审查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评价举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举借专项债务时,要对项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进行详细审查。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二、建立债务考评体系与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应及时按规定将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债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各地区要按规定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   三、加强债务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法担保、变相举债行为。要加强政府债务审计,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违规违法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