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 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

04.11.2016  15:39

  “作为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其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生活空间,而是家庭生活的必要载体,承载了人们诸多情感因素,因此,人们总是尽可能的择吉而居。”成都中院在判词中这样写道。

  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彭女士花了一百多万在高新区买了一处套三房子。谁知在装修中她意外得知,该套房子曾发生过死亡事件,也就是常说的“凶宅”。“凶宅”一事让彭女士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她找到卖房子的陈女士要求退房,但没谈拢。彭女士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事件并非属于重大瑕疵,出售方也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求,无奈的彭女士再次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而出卖方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成都中院二审改判,陈女士向彭女士返还购房款119.3万元,并赔偿彭女士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损失4万余元。

  前不久,经过强制执行,彭女士已经拿到了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