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登山管理办法:擅自进行登山活动 将对组织者罚款

24.06.2015  11:19

    近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对《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成都晚报记者从修订办法中了解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

    攀登海拔3500米至7000米山峰 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修订办法要求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政府,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的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攀登路线、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对登山活动参与者,修订办法要求“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并配备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此外,攀登公布的山峰在海拔3500米至7000米的,在登山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申请。超过7000米,需提前90天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山团队应当按山峰所在地市(州)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登山环保费。

    不经批准擅自登山 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

    针对救援会导致救援者本身陷入生命危险的情况,修订办法明确提出,救援者可以拒绝救援。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吸收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如果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登山活动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团队每名成员处200元罚款。(记者 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