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登山新法:擅自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罚1000元

26.11.2015  19:29
核心提示:11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           11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 应提前10日申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建立了登山活动准入制,规范了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办法第七条规定,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并于登山活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动实施前90日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经批准发生登山事故,可向受援者追偿

办法还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管理办法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

山峰所在地政府 无偿向登山者提供配套设施

此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登山活动概念修改为“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有关要求,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

管理办法要求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政府,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的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攀登路线、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