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办法》 乱丢病死猪将最高罚3000元
20.03.2014 18:1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规定:“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实施办法》规定:“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记者 吴忧)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0.03.201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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