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涉事企业被罚后 为何仍多次中标政府采购

23.07.2018  21:52

  原标题:问题疫苗涉事企业被处罚后,为何仍能多次中标政府采购? 40万疫苗销往重庆河北

  问题疫苗事件继续发酵。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

  除了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被原国家食药监部门指出疫苗问题外,还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汉生物”)涉及其中。

  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武汉生物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该批次疫苗共计40余万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约19万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万支。

  半年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7月13日,武汉市食药监局公布的《2018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武汉生物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7050-2),经检验,其“效价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49条,生产销售劣药,依据法律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但该份行政处罚公告并无公开其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也无公布导致该批疫苗为劣药的原因。

  7月23日,武汉市食药监政策法制处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透露,截至目前,虽然国家食药监总局多次组织专家、检查组检查、检验,武汉生物逾40万支的涉事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原因仍未找到,专家们意见不一致。

  《财经》记者发现,即使有违法记录在身,武汉生物依然是多省市区疾控中心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采购的供货方。多位法律界人士质疑,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与拍卖专业委员会主任薛起堂告诉《财经》记者,针对疫苗的招投标在我国都属于政府采购,多由省疾控中心或者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发标,具有生产资质的疫苗企业投标,程序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约束。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具有生产资质的疫苗企业投标,标书中都有明确注明,像武汉生物近来被国家管理部门点名、当地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应该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原则上已经没有政府采购的投标资格。

  但据《财经》记者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发现,在2018年5月29日被武汉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武汉生物在6月与7月仍然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

  采购公告显示,河北省疾控中心2019年度免疫规划公开招标,中标日期为5月31日,其中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中标方为武汉生物,数量为462.6万,金额为1554.4万元;北京市卫计委2018-2020年免疫规划用第一类疫苗采购招标,发布招标时间为6月11日,其中第六包“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儿童剂型)”、第七包“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中标供应商均为武汉生物。

  薛起堂称,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企业无招标资格,但在实际中,投标公司隐瞒自身违法记录,竞标对象不举报,招标方不做资格背景调查,投标公司的问题常被忽视从而中标。被发现问题后的中标公司,招标方应废标,重新招标。

  作为中国知名疫苗企业之一、老牌国企,武汉生物在国内百白破疫苗市场占据较大份额,成为多地疾控中心采购疫苗的单一来源,以“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而受市场欢迎。

  《财经》记者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在去年被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疫苗问题后,武汉生物仍然是多省疾控中心2018年采购百白破疫苗时的供货商。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点名后、武汉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前,其生产销售疫苗地区包括浙江、湖北、福建、贵州、山东、广东等。

  如在2018年浙江省疾控中心一类疫苗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浙江省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一项中,武汉生物在与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竞标,最终武汉生物获得供应资格。在广东省2018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招投标中,广东省的白破联合疫苗招标中有三家竞标,分别为武汉生物、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最终武汉生物中标。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师郭兵近日向浙江省财政厅投诉武汉生物,称其“恶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受种者的监护人,与该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我提出投诉后,监管部门有职责就此展开调查并依法确定武汉生物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后续武汉生物生产销售的百白破疫苗批次能否保证药效问题?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称,经过监管部门处罚管理后,武汉生物生产的疫苗或许不再有问题,但由于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公布导致201607050-2批号的疫苗不达标的原因,因此,目前很难判断后续批次的药效是否还存有问题。

  专家建议,为了回应公众疑虑,当地监管部门应将导致武汉生物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不达标的调查原因公开,并将具体的处罚信息公开。

  就上述疑问,《财经》记者致电武汉生物官网电话,显示空号。

  刘晔称,当前法律对于药企生产劣药的行政处罚力度太小,一方面是违法所得无有效可靠的统计依据,二是罚款多为违法所得的数倍,对于药企而言违法成本过低。相比较国外企业,如生产劣药,通常是以能够产生震慑作用的金额为据,而不是仅以涉案产品销售额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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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

   央视: 疫苗事件带给我们的三个沉重的思考

   新华社:对于问题疫苗 相关部门必须要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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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