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管理的通告

26.02.2020  03:20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高疫情防控工作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管理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购买药械时,应自觉佩戴口罩,排队购买,并与其他购药市民保持适度的距离(1.5米-2米)。

  二、各药店必须安排专人,对购药市民进行实名制登记,详细登记所购药械的品种及数量。

  三、各药店应配置红外线体温检测枪等有效测温仪器,对购药市民进行体温测量。发现购药市民体温异常时(超过37.3℃),应立即向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报告,并引导市民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为避免接触性传染,药械一律实行店外销售,市民告知店员用药需求后,由店员负责将药械递送给顾客,禁止市民自行进入店内购买,费用尽量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无接触方式结算。

  五、各药店一律暂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相关药品必须全部下架、登记、封存,坚决杜绝私下出售。市民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时,应主动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问诊就医。

  六、各药店应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店内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消杀,并做好记录。

  七、各药店要按照《价格法》及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第24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全力保障药械市场价格稳定、供应充足,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八、各药店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药械的购进、储存、养护、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确保依法依规经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药店做好防控工作,监督药店的经营行为。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或0818-7225178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渠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