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要从法律走进人心
2014年11月,已在案件终审中无罪释放的“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在办理护照时,发现自己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士证实,9月份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其出境。由于警方暂时还没有出示与案情有关的新证据,这一立案行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网络上有一些人以一种奇怪态度,“力挺”对念斌重启调查。他们不顾法院终审判决,称念斌为“侥幸脱罪的罪犯”,并且坚称“司法机关不过是因为证据上的小瑕疵无奈放过了一个坏人”。这样的舆论如果蔓延下去,对念斌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复杂的影响。无论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其重新成为“犯罪嫌疑人”,给念斌戴上“罪犯”的帽子都是不合法的。
警方对念斌重新立案,只要符合司法程序,就是依法行使侦查权力。但是,这种在舆论场中高呼“念斌有罪”的声音,显然不妥当。不承认法院已经作出的无罪终审判决,把“罪犯”的身份强加到已经是无罪之身的念斌身上,既对念斌本人不公平,也与法治的理念相背离。要建设法治国家,绝对离不开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种声音的存在,说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还没有得到普遍理解,无罪推定的理念还远未深入人心。
有罪推定原则曾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作用,人们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是完全正常的,在情绪上可以理解。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有罪推定早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而有害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
在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无罪推定原则被认可为现代国家应当遵守的基本司法原则。中国也早已将“疑罪从无”明确写到了法律之中。在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无理侵犯方面,这无疑是社会的伟大进步。但是,在民间不少人仍然抱着陈旧的观念,不凭借证据、不讲究程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还有人担心,如果一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明明犯下罪行的人,因为证据不足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哪怕有极少数人销毁了所有作案证据,或者客观上证据无法得到保全,这仍然是为了维持更广泛的司法公正所要付出的合理代价。
由于无罪推定观念在我国普及不到位,我们还是付出了不少代价。在得到无罪判决前先后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仅在61天的“突击办案”之后就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在监狱中含冤耗尽青春年华的赵作海……不少人都成了法治观念不彰的直接受害者。这些事件的直接肇因,当然是司法人员没有坚守原则。但是一些民间舆论和媒体动辄在审判之前大造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声势,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无罪推定观念的缺失,往小处说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冤屈,往大处说,则会严重阻滞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
普及无罪推定观念,将有力推动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那些不懂无罪推定原则的网友对正义的诉求可以理解,但这种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认识,有必要通过普法教育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