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一家六口灭门案凶手被判死刑(图)

18.12.2014  14:24
男子入户盗窃将番禺一家六口灭门

  法院指其“视人命如草芥”,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马伟锋报道:制造番禺一家六口灭门案的被告人苏永胜,今天上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番禺沙湾法庭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永胜当庭表示不上诉。

  30岁的苏永胜案发前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一家工厂打工。法院查明,今年4月下旬,苏永胜因玩网络游戏需要赔偿网友损失及急于归还老乡欠款而萌生抢劫还钱的念头,随后购置了镰刀、羊角锤等作案工具,并开始物色作案地点。

  4月27日,苏永胜窜至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今日丽舍小区一栋楼房的天台,锁定在此作案并再次购置了安全绳索、布鞋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时许,他携带作案工具,用安全绳索从天台坠下,从打开的窗户进入该楼22层某房客厅。

  进房后,苏永胜首先发现客房内熟睡的被害人宋某容,于是用羊角锤重击宋某容颈部意图致其昏迷再搜寻财物,不料宋某容被打醒,即与苏永胜展开搏斗,被害人宋某植闻讯赶至该房与宋某容试图联手制服苏永胜。

  在房内,苏永胜先后将六名被害人杀害,其中包括两岁的被害人宋某彬和五岁的被害人宋某妍。

  为了掩盖犯罪现场,苏永胜清洗了尸体和室内血迹,并搜得现金人民币6800余元、银行卡6张、银行U盾3个及手链一条。28日晚8时许,苏永胜用搜到的钥匙将房门反锁,携带作案工具、血衣及上述搜获的财物等逃离现场,并在途中将作案工具、血衣等分散抛掉。

  5月3日清晨5时许,苏永胜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工厂的宿舍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案发现场电风扇上提取的血指印与苏永胜的右手环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今年10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苏永胜当庭无异议,未做过多辩解。当时检方建议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永胜视人命如草芥,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判决苏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共9万余元。

   解读

  为何判处极刑?无自首立功等轻判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永胜符合上述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两种: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另外,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苏永胜不是自动投案,因此不属于自首,也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也不突出,更没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也即,苏永胜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而,在犯罪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大的情况下,苏永胜被判死刑并不意外。

   苏永胜:没意见,不上诉

  苏永胜平静地听着法官宣读判决书,面无表情。这位脸庞还透着稚气的河南太康籍“80后”,喜爱玩网游,半年前的那场入室抢劫,毁灭了一个家庭的同时,也让他走上了不归路。

  受审时,苏永胜明确表示没有精神病,也未作出过多辩解,甚至没有留下一滴悔恨的泪水。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律师回忆,苏永胜曾托他转告其家人不要来旁听案件,也不要花钱请律师,“他觉得自己必死无疑”。而今,苏永胜被判处死刑,这是如愿以偿,还是天违人愿?

  “听清楚了”、“没意见”,当今天上午法官宣读完判决,问他是否上诉时,苏永胜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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