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骑车遭风筝线割喉 放风筝者担七成责任

13.01.2016  11:07

本报讯(记者 庞莹)男子骑车被风筝线割伤要求赔偿,放风筝的人认为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放风筝人存在明显过失。

去年4月12日下午,高某在龙泉驿区龙华路华西能源车城东七路的绿化草坪上放风筝,当陶某某驾驶摩托车以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经龙华路最里侧车道通过此路段时,脖子被高某所放风筝线割伤并倒地。

陶某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颈部开放性损伤、左手拇指裂伤等。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意外事件”。

陶某某出院后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续治疗费予以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某因外伤致伤颈部,其后续治疗费约为10140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陶某某被高某所放风筝的风筝线割伤颈部,除与高某未能及时准确控制所放风筝有直接因果关系外,还与陶某某未按规定车道并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二者行为相结合,才造成陶某某严重受伤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陶某某的合理损失为6994.9元,陶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高某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放风筝者存在明显过失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华: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引起损害结果产生的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

本案高某在放风筝过程中,由于其对风向把握不准,对风筝控制不及时,导致风筝线偏离正常放飞范围而将骑摩托车的陶某某脖子挂伤,其行为虽不具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