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冰毒 被判七年

08.05.2014  12:00

  面对公安民警的突袭,犯罪嫌疑人竟然将随身携带的毒品扔出窗外,企图逃避惩罚,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其非法持有的冰毒(由公安机关处理)81.6克。另外,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牟某(已判刑)联系王某某(已判刑)欲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巴城进行交易。当月25日晚,王某某携带冰毒乘坐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汽车到达巴城,来到被告人苟某某的出租房内。随后,王某某电话联系牟某交易。王某某到巴城米面厂附近等待牟某前来提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赵某某发现王某某携带的黄棕色挎包内装有毒品冰毒后,在苟某某的帮助下在巴城四处逃窜、藏匿。

  第二天凌晨3时许,苟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帮助赵某某藏匿于巴城江北某宾馆房间内。凌晨4时许,民警在房间内抓获赵某某时,赵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黄棕色挎包丢出房间窗户外,挎包掉至宾馆3楼平台。民警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搜出冰毒0.8克,并对其丢出窗外的挎包内毒品冰毒进行称重,净重80.8克。当年6月2日,苟某某落案后,供述了帮助赵某某逃窜、藏匿的犯罪事实。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81.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苟某某明知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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