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贩毒10余斤 一审被判死刑

20.07.2015  19:56

 

    2013年至2014年,通江县80后男子王某某伙同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制造冰毒,其中王某某贩卖冰毒达5400多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四人受到不同程度刑罚判决,其中王某某因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

                                                          多人参与制造冰毒

2013年10月,王某某为了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购买了制造毒品的工具和原料,在通江县诺江镇一仓库内尝试制造毒品,因技术不熟,王某某制毒没有成功。

2014年1月,王某某电话联系制毒师傅钟某某从成都前往通江制造毒品。2014年1月22日,电话告知钟某某当天到通江后,王某某便叫李某某寻找制毒地点。李某某得知制毒只需要几个小时,想起父母去走亲戚了次日才会回家,便将王某某带到自己家里,王某某决定在李某某家里制造毒品。

  2014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和李某某将制毒工具和原料运到李某某家后,又将钟某某接上。晚上9时许,三人来到李某某家,将制毒工具和原料放于院坝内,钟某某开始制毒。第二天早上6时许,李某某知道父母要回家,便电话联系胡某某前来帮忙,并将制毒工具和原料拉到胡某某家里,王某某便回家睡觉。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三人继续制造毒品,并共同吸食了钟某某制造的冰毒。

  2014年1月24日早上,王某某将制好的50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拿走,驾车将钟某某送到巴中江北车站,支付钟某某好处费5000元。2014年5月15日,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王某某放置的制毒工具和原料、冰毒610.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80毫升。

  另外,2014年4月,王某某购买了大量甲基苯丙胺回通江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16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胡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钟某某也在两个月后的8月28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称,当初自己购买制毒工具原材料时,里面还附了一张记载有制毒方法的A4纸,但按照方法没有成功,所以想到了请他人帮忙。

  被告人李某某说,2014年1月中旬,王某某称制造冰毒的成本比较低,就想和王某某一起制造毒品赚钱。

                                                        一人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冰毒5494.38克、制造73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冰毒178.46克、制造50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制造50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被告人胡某某制造15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

  法院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另外,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97500元、钟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李某某违法所得15200元,上交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制毒工具、材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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