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26.12.2013  04:40

四川在线消息(成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近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为他人养子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恋爱双方李由、张婷结婚3年后生育一女,2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今年李由经亲子鉴定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气愤的李由将前妻告上法庭。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婷向原告李由支付子女抚养费及亲子鉴定费371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77100元。

2003年12月,原告李由与被告张婷登记结婚,2007年4月妻子张婷生育一女取名李小。200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2013年7月8日,李小经司法鉴定非李由之亲生女。故原告诉至成华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离婚前的抚养费58000元和离婚后的抚养费23600元,以及自小孩出生至今的其他费用12000元,还应当支付亲子鉴定费3000元并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0元。前妻张婷称,同意返还相应的抚养费,此行为并非故意所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清楚该行为已经伤到被告。

法院认为:一、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抚养费的承担,夫或者妻任何一方只有对于自己亲生子女才具有法定之义务,亦即说对于非自己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之义务;就本案而言,李小已明确非原告之亲生女儿,原告没有法定给付抚养费之义务;由于李小系未成年人,因此其所承接了的抚养费,应当由其母亲即被告予以返还。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对方,被告作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非婚生育,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损害,被告应当依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三十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婷向原告李由支付子女抚养费及亲子鉴定费371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7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