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警方十年前对打人者处罚轻 多次状告后胜诉
十年前,因为琐事与邻里发生口角,觉得警方对打人者处罚过轻,西安的一名70岁男子,开始打起长达近十年的与公安局之间的官司。而今天(8月22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法院判定男子胜诉。
这名上诉的男子叫林增泰,林增泰称,在2003年的时候,他在西安市阳光小区参加业主代表茶话会,因为琐事与本案第三人崔玉清的母亲发生了纠纷,之后在回家的过程中,又与崔玉清及其家人发生冲突,自己被崔玉清打伤。受伤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多次对林增泰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但是否构成轻伤,结论不一。2006年1月份,公安机关对本案第三人崔玉清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而林增泰对于这个结果很是不满,觉得崔玉清已经对他造成了伤害,警方的处罚过轻,于是2006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做出处罚的莲湖分局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06年,莲湖法院就对该案出了判决,原告林增泰败诉后不服,又多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去年莲湖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之后,林增泰仍然不服,又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目前的伤情都是崔玉清殴打导致的,而公安机关认为,早在1980年,林增泰有过一次工伤,所以林增泰的右膝关节损伤和双耳听觉减退不能证实完全是对方殴打造成的。
被上诉人:崔玉清殴打林增泰属实,但林增泰其案发前就有伤情病史。
上诉人林增泰:一直说我1980年因公负伤,伤情是工伤造成的,那么工伤的鉴定表没有右膝关节损伤的任何记载。
法庭审理认为,林增泰当年被殴打后,医生的诊断证明中有对右膝关节及头颅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建议,而林增泰1980年受工伤之后,工伤认定中也没有记录他的右膝盖关节损伤,公安机关对第三人崔玉清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且公安机关在没有将鉴定意见送达林增泰的基础上,就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审判长:莲湖公安分局公(莲)决字(20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公安机关应依职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林增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最终,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西安市莲湖莲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此案作出调查处理,此判决为终审判决。(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