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被结婚”状告镇政府索赔

19.12.2015  09:1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罗阳辉 刘军) 2011年,从化男子陈许峰的身份证号被人冒用拿去结婚登记,导致他两次结婚失败。一怒之下,他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并索赔。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鳌头镇人民 政府行政违法,但驳回其他诉求(详见12月17日《信息时报》A03版报道)。让陈许锋不解的是,5年过去,他想追究冒用者张某的责任,但报警也难以实 现。昨日,从化警方表示,案件已经过追诉期,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也难以受理。

  记者从从化公安处了解到,当事人陈先生在2011年发 现自己身份被冒用后,没有报案,如今过去5年,鉴于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警方以行政案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期限,公安机关也难以受理。同 时,即使没有过追诉期,时间过了太久,对案件细节及案件性质也难以判定。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武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已经列入刑法,但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不再追诉。张少武表示,如果自己的权益、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应该及时报警。否则过了追诉期,及时起诉也会被驳回。

  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 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 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