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玩具车电池无标识 顾客获3倍赔偿

14.09.2014  09:09

  成都一女士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因电池无产品规格、等级等标识,于是状告商场欺诈,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按整车价格退还消费者货款1016.9元,并依法赔偿3050.7元。

   电池无标识,顾客起诉商场

  2014年4月3日,市民张女士在成都某商场花费1016.9元购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使用后发现包装中均配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但这些电池和充电器都没有标注生产商、合格证、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信息。她认为,这些电池和充电器都是三无产品,使用起来肯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场退还货款1016.9元,并依法3倍赔偿,共计4067.6元。

  但被告商场觉得很冤,他们已履行进货查验备案义务,所售电动玩具标识也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销售商品行为没有虚假宣传和可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消费欺诈。

   法院判决 商场赔偿305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电动玩具均含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电动玩具充电电池和充电器的产品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

  此外,办案法官解释,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商品,作为消费者而言,电池和玩具是一体的,部分未标识同样导致整体上的不合格,因此应以遥控车的整体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

  近日,青羊区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张女士货款1016.9元,并依法赔偿3050.7元,同时,张女士将所购买的7辆电动玩具车退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