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运行噪声超国标 住户获万元精神赔偿
广东高院出台意见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3年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类案8万余件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潘玲娜 李芹报道 世界环境日之际,广东高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意见》,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等。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涉及环境或资源因素的案件数量较多。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413件、行政案件7318件、民商事案件 71378件(其中,审结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30152件、侵权类纠纷27058件)。另据了解,今年1月至5月,全省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有5 件,均在依法审理中。
据介绍,广东高院自2016年1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截至今年5月,广州、珠海、潮州等中级法院以及广州市南沙区法 院等2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茂名、清远、江门等地中、基层法院也指定了相关部门 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广东高院还有序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 知》,明确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试行相对集中的案件管辖制度,按照生态区划首批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院和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个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粤 北、粤西、粤东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案例
未对电梯作隔音处理 房地产公司被判赔偿
市民袁某2014年2月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显示其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某认为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起诉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越秀区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某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判令房地产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居住的房屋的噪声低于噪声最高限 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进行补偿;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后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应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消除噪声对环境的污染,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知多D
环境公益诉讼案调解或和解协议须公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排除了“个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法律规定的 机关”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检明确在包括广东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 讼的试点。按照广东省检察院的规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六个公益诉讼试点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而“有关组织”是指《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些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
根据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另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