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吞人”,执法检查比自查更重要
在必要的“自查”之外,“他查”更应推进。在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上,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不能任由利益主体说了算。
湖北荆州的电动扶梯“吞人”事件已过去两天。当地安监部门已将此事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件调查也在紧张进行中。目前尚不能确定有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将成为事故的责任主体。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暂停使用荆州电梯事故中申龙公司所制造的自动扶梯,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会同制造、维保单位对该公司电梯进行自查,待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昨日笔者在评论中所指出的,电梯事故常常关联到多个责任主体。为避免责任层层踏空,就得分别厘清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大小。由于事故发生在安良百货商场,该商场所属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顾客在使用公共扶梯时的安全。不管这部电动扶梯的生产方、检验方和维护权方对该起事故有无责任,以及有多大责任,受害人家属都有权向商场追索民事赔偿。
当然,普通公众更关注的,恐怕还不是因电梯“吞人”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而更多地指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逝者已去,生者还要继续生活。对受害方而言,不管痛失亲人的伤痛有多深,具体到民事侵权赔偿上,总归还是会接受一个数额。但当下寄望于个案中某一笔赔偿,就可以让侵权责任方从此在电梯公共安全上长记性,显然太过于乐观了。
预防电梯“吞人”,更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荆州这一事故有无刑事责任还有待事故调查的推进。就目前的事实来看,尚未听说警方启动了刑事调查。但不排除随着调查的推进,细节日渐清晰,事故责任调查将有行政调查与司法调查的分流。法律责任从来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民事赔偿之外,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有效的行政追究和刑事追究,比起民事赔偿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上,当更为有效。
一个事故的发生,总是不同的量累积的结果。荆州这一事故也有不同巧合的叠加:首先是电动扶梯存在故障。经多家媒体挖掘,这个电梯厂商的产品此前就曾多次被曝出故障。也有业内人士称,电动扶梯里的安全装置有很多,包括急停按钮、梳齿保护装置等等,如果任何一个装置发挥作用也不会死人,但在这起事件发生时,没一个安全装置起作用。我们固然不能先入为主对该电梯生产厂商进行“有罪推定”,但在必要的“自查”之外,“他查”更应推进。在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上,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不能任由利益主体说了算。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本来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相关报道见A16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