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梯制造单位需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11.09.2015  14:4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张彧希) 为保障住宅电梯的运行安全,落实主体责任,9月10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举办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电梯多方主体的责任,其中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监部门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

电梯制造单位:存在缺陷电梯应主动召回

在日常维保中,《意见》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该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中,若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其应当对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此外,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电梯维修经费:物业每半年公布1次费用支出

对于电梯运行的经费保障,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意见》都进行了明确。

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意见》明确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如何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电梯维修?从快处理成为了最基本的要求。《意见》明确,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的相关规定实施。

同时,为了提高电梯维修的效率,《意见》也明确提出了要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电梯所在单元(栋)的业主表决,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所在单元(栋)的业主表决,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