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首先关系社会公平
税,首先关系社会公平。既然对实体店的商品零售征税,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对相同性质的电子商务征税。否则,就是对实体店的不公平。也别说什么辛苦,比之经营网店,打理实体店恐怕还更辛苦。所以,网传在年内对网店开征5%的(营业)税,即便属实也在情理之中。(《齐鲁晚报》)
但,纵然消息属实,是否就意味着所有卖家都必须交税了呢?实际上,不一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针对非建账制单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按月缴税起征点就上调至5000元—20000元/月。那么,视网店与实体店为一体的话,如果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依然是免税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起征点环节上划了一个5000元—20000元/月的大范围,尽管这是考虑到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却依然有违于社会公平。以个税为例,就是任何地区、任何人在起征点面前平等。那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应该全国统一。个人以为,应就高不就低。在现有尺度内,先统一设定为20000元/月。且与个税起征点挂钩,一旦个税起征点再次提高,便也按适当比例同步提高。
草根市民谋生不易,草根市民创业艰难,自然应该被关注、被祝福、被制度性扶助,却绝不意味着任何一个群体、个人应该享有不合乎情理的特权。譬如因为经营类型是电子商务,所以就不纳税,其实是特权、霸权。何况如上所述,如果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按月缴税起征点适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也绝不至于形成对微小经营者的涸泽而渔。便以将起征点设定在20000元/月的营业额为例,看淘宝网上的众多微小店铺的卖家,就已经被自然排除在应征群体之外了。
而且将电子商务也纳入征税范围,税基扩大,还完全可以考虑降低税率。如是,在合理负担的前提下,特别是对于微小经营者,不仅网店经营者受益,实体店经营者也可以受益。
任何公共问题,越是不回避现实矛盾,越是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越是能解决得顺顺当当,也是公共管理的规律。
(文/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