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要不要“一视同仁”

18.06.2015  14:00
核心提示:对那些大型、超大型电商经营者,制定合适的税则和税负标准是应该的、迫切需要的;对于诸如淘宝店主这样的小微型电商经营者、创业   对那些大型、超大型电商经营者,制定合适的税则和税负标准是应该的、迫切需要的;对于诸如淘宝店主这样的小微型电商经营者、创业者,则应在确认其理论上有纳税义务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税务优惠政策倾斜。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关于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税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紧锣密鼓调研实施电商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点开征5%税收。而昨日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该部新闻发言人也承认,财政税收主管部门正在研究电商税收立法问题。   商务部表示,进行这项研究的目的,是促进电商行业规范发展,并尽快制定出电商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而并未对是否征税、征税标准等最敏感、最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明确解读。   支持对电商征税的一方认为,依法纳税是任何经营者的义务,既然实体经营商都要按章纳税,电商经营者长期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在他们看来,应该对所有商业经营者一视同仁,实体经营商能享受的权益,电商经营者可以同等享受,相应的,后者也需承担与前者一样的义务,包括纳税义务。   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电商是网络信息时代开始后,由“网络”和“商务”相结合产生的新生事物,对待这种尚处发展和探索期的新生事物,理应采取与常规商务立法不同的法规、政策,而不能一刀切地加以税收负担,从而影响电商行业的发展。   应该承认,电商也是商,既然是商,就理应在原则上担负纳税义务,这一点不应有什么疑问,这种“一视同仁”是应该的、必要的。在国际上,美国日前已率先通过电商征税法案,另一些工业化国家也在酝酿中,这表明,将电商经营纳入“纳税经营”的正常商业管理范畴,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商业管理发展规律的。   但也应承认,电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既有京东、阿里巴巴这样的“大鳄”,也有淘宝店主这等本小利薄的小经营者、小创业者,倘如传闻中所言统一征收5%的电商营业税,对于前者而言固然无伤大雅,对于后者而言却足以致命。   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大背景下,内需消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电商的发展在刺激内需增长方面,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大量活跃的小经营者、小创业者,则是刺激网络内需增长最有生气与活力的因素。不仅如此,由于国内经济增速也相应放缓,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小型电商和自主创业者的大量存在,无疑减轻了就业压力,对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倘这些小经营者、小创业者被5%的电商征税大量挤垮,无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也不符合商务部“促进电商行业规范发展”的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商经营者显然不能片面强调税负标准的“一视同仁”。   对那些大型、超大型电商经营者,制定合适的税则和税负标准是应该的、迫切需要的,这样做非但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可协调大型电商和大型实体商户间的利益平衡;对于诸如淘宝店主这样的小微型电商经营者、创业者,则应在确认其理论上有纳税义务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税务优惠政策倾斜。   鉴于这类小经营者、小创业者利润菲薄、经营艰难的现实,在其经营初期,应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豁免,期满后则应享受较大幅度的低税优惠或退税补贴。对于有偿挂靠大型电商平台的小业主、小经营者,其税负理应从电商平台的入场费中扣除,而在初期,同样应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豁免和相应的低税、退税优惠,因为电商平台为小业主提供电商经营空间,同样起到了刺激内需、促进充分就业的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