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和要求不得销售

05.12.2014  12:20

        中新四川网12月5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5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根据《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要求,未进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成都市销售。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将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路行驶。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亮照经营。经营者须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达到《条例》要求,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成都登记上牌条件。经营者不得销售非《目录》产品,也不得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还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政策规划研究室副主任戴帅称,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动自行车增长速度迅猛,保有量已超过1.8亿辆。 

        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登记上牌的,可要求经营者予以退货或者更换。如果销售单位拒绝退换货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成都市火车南站东路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记者看到,店内已张贴了“消费警示”,内容包括成都市工商局和成都市消协发布的购买提醒,以及纳入《目录》的32款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规格。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郭利福称,对首次发现经营者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二次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并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举报经营者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最高1000元的奖励。 

        目前,成都仅有17家企业32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标准。“我们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和违法销售等案件。”郭利福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