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两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05.10.2014  16:27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今年9月26日正式获批。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所有电动自行车都须登记上牌,并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今日,成都商报继续关注有关“电马儿”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去年5月24日下午,田师傅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机九路方向沿九金街往永康路方向行驶。下午6点40分许,田师傅驾车行至九金街“行知小学”路口处驶入路口直行,此时骑电动二轮车的任某从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田师傅所驾驶的货车与任某及其所驾电动二轮车相撞,任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任某于去年8月20日死亡。后经鉴定,任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对此,交警称,任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田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械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任某、田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记者 锁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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