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四川首部电力法规】广安“城南壹号”野蛮施工五次挖断输供电线被罚款并停工整改

17.11.2014  12:44

                5次不同时间挖断输变电线路,造成老百姓无法用电,质疑供电公司在作怪。10月31日,广安“城南壹号”楼盘工地野蛮施工前后5次挖断输供电线路,每次均被处以罚款但屡教不改,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当天下午已恢复部份供电,而广安市广安区安监局已责令该楼盘停工整改。

              5次野蛮施工造成无法用电

  10月31日11时许,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广安东南片区“城南壹号”塔吊施工,破坏电力设施,造成10千伏河运东、西线停电,现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正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抢修。”

  当日中午十二许,记者一行前往事发广安“城南壹号”楼盘工地,记者在现场看到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冒着纷飞细雨抢修供电线路,在“城南壹号”楼盘工地上林立的几幢电梯公寓没有看到施工人员,惹祸的塔吊吊钩还拉着被挂断的电线一端。

  正在冒雨负责抢修的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抢修公司何姓负责人介绍说,10月31日上午九时许,“城南壹号”楼盘工地上的塔吊吊钩在施工作业中不慎将输变电线路当场挂断,该线路为10千伏河运东、10千伏河运西两条辅输配电线路架空导线断裂。

  “10千伏河运东、10千伏河运西两条辅输配电线路主要负责输送18个台区用户,包括广安市人民医院等附近近4000名住户无法用电。”  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抢修公司何姓负责人在“城南壹号”楼盘工地抢修现场告诉记者,经过一个小时的紧张抢修,截止当日14时许已经抢修恢复大部份用户供电,还有三四百户住户暂时无法供电,但也将尽快抢修保障即时供电。

  2013年12月20日,广安“城南壹号”楼盘工地负责的广安丰润房地产公司兰姓负责人签收的从广安供电公司检修公司安全隐患告知书上发现,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提醒该工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10千伏河运东、10千伏河运西两条架空线路电力设施和10千伏河胜一线、10千伏河胜二线电力电缆通道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塔吊处于架空线路上方且该小区施工污水排入电缆通道内造成通道严重积水。

            屡教不改罚款停工整改

  从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抢修赔偿书上看到,2014年4月2日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南壹号”小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破坏国网广安供电公司的10千伏河胜一线电力电缆,造成10千伏河胜一线主干线停电约28小时,广安丰润公司对施工破坏负直接责任,承诺15日内将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对抢修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主干线停电造成的损失等由广安丰润公司承担。国网广安供电公司与广安丰润公司“城南壹号”项目部兰姓负责人均签字。

  据悉,广安“城南壹号”楼盘工地在施工中分别于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3月16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10月31日前后5次野蛮施工造成电力设施受到损害,给老百姓造成暂时性断电。

  国网广安供电公司一负责人说,该公司也不定期的向群众宣传四川省政府新颁布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让群众明白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电力设施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致电广安丰润公司城南壹号项目部兰姓负责人,询问5次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有无整改措施和方案,但对方电话无人接听。

  广安市广安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0月31日上午广安“城南壹号”楼盘工地上的塔吊吊钩在施工作业中将输变电线路当场挂断,安监、建设与供电等部门立即前往事发现场,目前已经责令“城南壹号”楼盘工地停工整改。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安全用电人人有责,在楼盘开发商在开发楼盘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建的同时注意保护和防范电力设施,如果破坏电力设施仅仅是赔偿抢修的材料费、停电造成的用电损失是不足以约束不自觉的企业施工行为。施工不当造成供电中断,老百姓往往认为是供电公司造成的,这也给供电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对屡教不改屡次破坏电力设施的企业纳入黑名单,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还应加大行政惩罚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供、用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依法治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调了规划衔接,新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