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19.11.2013  17:06
核心提示: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2013年省政府第一批下放项目) 审批性质
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2013年省政府第一批下放项目)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方式 审批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收费情况
 
应交材料
 
序 号 应交材料 份 数 格式文本 示范文本/材料样本 材料说明
电 子纸 质
1(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12———— 
2(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12———— 
3(三)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12———— 
4(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12———— 
5(五)申请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11————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 号 审批条件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到成都市六城区(锦江、金、成华、武侯、青羊、高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法定依据
 
序 号 法定依据 类 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备 注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028)8694969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