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20.11.2013 18:13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注册地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和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对经审核准予行政许可的,税源管理部门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0.11.2013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