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

18.06.2015  17:26
             

关于申报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

成经信财〔2015〕1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采购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地方生物医药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成经信发〔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资金依据

(一)成经信发〔2015〕7号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二)成经信发〔2014〕5号第三条第二款“支持政策”。

二、申报条件

(一)我市工业企业2014年采购无资产关联的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本市其它法人单位2014年采购《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2014年首次采购《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产品分别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三)本市医疗机构2014年首次采购本市生产的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达到50万元以上。

如不是首次申报,采购金额须大于上一年核定的采购金额。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四)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五)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采购首台套及新药的需提供有关证书及鉴定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市经信委及企业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统一印制“xxx单位申报2014年度协作配套奖励资料”。

四、支持标准
(一)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非首次申报的,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非首次申报的,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三)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采购《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药品分别达到1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3‰奖励;非首次申报的本市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医药商贸企业按采购金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四)采购本市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我市医疗机构给予采购金额1%奖励。

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购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单户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优先支持进入《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和采购《2014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战略新兴产业产品的非工业企业。


五、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5月20日。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填写《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单位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将申报材料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申报要求

(一)采购产品必须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采购本地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以及水、电、气、油、盐、物流等)。

(二)增值税抵扣发票原件需要税务机关盖验证章,联网验证的提供验证清单。

(三)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须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申报金额按增值税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 。

(五)申报材料必须齐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及时组织企业和采购单位申报,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严禁虚报等行为。申报表可在成都工业网( www.cdgy.gov.cn )“通知公告”中下载。

 

联系人:市经信委 明亮  赖国美,电话:61885825 61881587

联系人:市财政局 王 欣,电话:61882556

 

附件: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点击下载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7日


关键字:成经信财 2015 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