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申报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县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着力推进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决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结合我省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范围和条件
1.根据水利部的名额分配,我省本批次将遴选2个县上报水利部。
2.试点县河湖水系较为密集,地方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河湖管理理念较为先进,探索创新意识较强,实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条件较好。
3.试点县已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或即将治理,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具有较好的治理基础。
4.试点县人民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积极性高,河湖管护经费有保障,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
5.优先考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确定的154个县。中西部地区中,优先考虑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县。
二、试点申报
试点县人民政府填报《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申报表》(附件2)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将按照水利部确定的分配名额和试点选择条件,遴选确定试点名单并报水利部。每个市州限报一个县(市、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
联 系 人:李根生
联系电话:028-86934531、028-86936652(传真)
附件: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
2.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申报表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
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4〕303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着力推进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以总结经验,为各地加强河湖管理提供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下简称《河湖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在2017年底前建成一批河湖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试点县、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河湖管护长效体制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
1.以东、中部地区为重点并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以县为主,分两批共选择约100个试点(约80个县、20个地市)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试点县、市河湖水系较为密集,地方经济实力相对较好,河湖管理理念较为先进,探索创新意识较强,实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条件较好。
3.试点县、市已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或即将治理,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具有较好的治理基础。
4.、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积极性高,河湖管护经费有保障,近3年内未发生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
5.优先考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确定的154个县。中西部地区中,优先考虑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县。
三、试点主要内容
根据《河湖指导意见》,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1.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积极探索实行“河长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用于日常管护等;
2.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管护制度健全,管护人员、技术力量、管护经费有保障;
3.落实河湖清障、退圩、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做到河湖畅通、堤岸整洁、水面清洁;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巡查责任到位、人员到位、信息记录到位;
4.建立健全河湖管护、岸线保护、采砂管理等规划管理制度,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采砂分区管理;
5.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设立界桩以及管理、保护标识牌;
6.开展水域岸线管理权属和功能区属性登记,明确管理单位、责任、要求以及岸线功能属性;
7.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积极推进占用补偿,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8.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工作,建立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规范;
9.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健全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有效防范严重侵占河湖及其它重大违法水事案件;
10.加强监督考核,明确考核细则,河湖管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严格问责和整改落实;建立河湖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试点组织实施
1.组织分工。试点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日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各流域机构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试点工作予以指导。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县、市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试点工作的进度、质量负责。试点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县、市具体实施。
2.经费来源。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实施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建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水利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
3.激励措施。对于试点县、市及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在后续水利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验收合格的试点县、市,由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县(或市)。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为2015-2017年,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1.试点申报。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确定的分配名额和试点选择条件,遴选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名单并报水利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将试点名单及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第一批试点名单。第二批试点工作在2015年适时启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实施方案编制。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另行印发),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水利部。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水利部。
3.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后,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批复。第一批试点的实施方案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技术审查,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批复。
4.试点验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验收。验收办法由水利部制定,具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
1.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及时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按照试点选择条件精心组织开展遴选工作,指导试点县、市编制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水利部根据整体推进情况,及时组织抽查和专项检查。
3.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第一批试点遴选申报工作,按期将第一批试点名单及申报表报送水利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第二批试点的申报准备工作。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